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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午赢科技(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18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7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5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2620048】。一审:确认原告康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洛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陈海峰,第三人陈凯签订的《广东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已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康帝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2161200元及利息(以121612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洛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338800元及利息(以23388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康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165元;五、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洛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35元;六、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康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费35423.90元;七、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洛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费6812.57元;被告陈海峰对上述第二至七判项下的债务向原告康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洛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海峰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60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陈海峰共同负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790.67元,由广东赢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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