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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善缘市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5MA****53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5117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善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天顺公司工程款392807.03元,并承担该款的相应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天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5元、公告费700元,由善缘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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