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市监处〔2020〕190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1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闻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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