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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环行罚〔202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黄银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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