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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山环罚决字[2017]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行政处罚内容 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一套聚氨酯浇铸设备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山阳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