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常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施工现场出入口未硬化(未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山县紫港街道府前路天马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工地实施了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化,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未保持有效使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关于“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关于“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关于“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根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0 |
决定机关 |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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