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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68****20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1981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终止。 二、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设备租赁费用110.16万元。 三、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75万元。 四、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设备(即:UHSJ熔融挤出机<主机90>一台及管材成型辅机一套<包含真空箱、牵引机、切割机等>、模具2套)。 五、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90元,由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50元,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4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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