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1]53号(柯)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53号(柯)绍兴布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6953753P法定代表人:吴祥云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绍兴布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外排泵出口管道处设有一处旁路,接一根带阀门的UPVC灰色管道,污水站上端有同样材质的灰色带阀门管道垂直延伸至离地约1米的位置。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污水站灰色带阀门垂直管道内透明水体采样,经检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968mg/L,透明水体经检测COD浓度为16mg/L,两者浓度相差较大。同时调取你单位历史在线监控数据,在3月18日你单位的外排废水COD浓度存在突然变小的情况。通过在线监控数据比对、在线视频分析、询问及现场检查取证固定的证据,你单位委托进行污水处理的绍兴市上虞明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外排管道旁路将工业水通入外排管道,从而降低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你单位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2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事实。3、《检测报告》(绍柯环监(2021)检字第057号、第058号)2份,证明涉案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55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5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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