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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天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454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21民初3316号
    案号 (2017)湘0121执1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7-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福林交易保证金326561.74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627元、从2016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余欠交易保证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冯福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6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90元,由被告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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