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贸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32****50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01民初12417号 |
案号 | (2019)沪0101执25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19-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一、被告贸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沙伟郡借 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给付原告沙伟郡借期内利息人民币36万元; 二、被告贸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给付原告沙伟郡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第一笔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第二笔以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并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贸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沙伟郡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四、驳回原告沙伟郡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45元,与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3,145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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