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融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2190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2民初464号 |
案号 | (2017)苏0102执18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融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并搬离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徐庄软件园研发一区1栋三层301室、302室; 二、被告江苏金融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房屋租金12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组成为:1.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7465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2.自2015年7月20日起,以5082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金融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5年7月1日起,按332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324.5元,由被告江苏金融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金融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49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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