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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建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2107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迎民初字第02163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1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二百三十三万七千六百九十元三角一分、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四十六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共计二百八十万一千三百三十五元零三分。并付清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为准)。 二、被告黄育荣、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由被告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黄育荣、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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