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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建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2107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迎民初字第02164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1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一元六角,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十二万八千一百八十九元七角八分,共计一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元三角八分。并付清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为准)。 二、被告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马国飚、孟志军、梁淑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五十三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马国飚、孟志军、梁淑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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