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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振革纸箱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22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民初8386号
    案号 (2022)津0110执恢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众莘源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316.99元、利息676184.52元,共计1125501.51元。二、被告天津市振革纸箱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常振革、被告薛守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204元,由被告天津市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振革纸箱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常振革、被告薛守荣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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