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振革纸箱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22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0民初8386号 |
案号 | (2022)津0110执恢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众莘源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316.99元、利息676184.52元,共计1125501.51元。二、被告天津市振革纸箱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常振革、被告薛守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204元,由被告天津市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振革纸箱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常振革、被告薛守荣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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