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713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01民初5376号 |
案号 | (2022)京0101执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北京弋久弋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弋久弋久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租金193 013元; 三、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弋久弋久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押金63 000元; 四、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193 0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发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北京弋久弋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迟延退还租金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北京弋久弋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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