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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466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24民初914号
    案号 (2020)赣1024执恢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战春偿还原告许华科借款计897,411.52元和利息(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为338,623.28元,2016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段小华和被告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战春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8,502.53元,财产保全费计5,000元,合计23,502.53元,由原告许华科负担3500元,由被告洪战春、被告段小华、被告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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