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2669****46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民初96号 |
案号 | (2020)赣10执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11544779.45元、逾期罚息12970896.18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14515675.63元(以上本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从2019年5月11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厂房58518.8平方米、在建工程19407.9平方米及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18000.57亩(共298块宗地)用材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000万元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8127.1平方米厂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权利质押的单位存款账户(账号:191279218000046533)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在设定质押金额人民币1125万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许华英、洪战春、陶华平、罗利群对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许华英、洪战春、陶华平、罗利群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24378元,由被告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许华英、洪战春、陶华平、罗利群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11544779.45元、逾期罚息12970896.18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14515675.63元(以上本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从2019年5月11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厂房58518.8平方米、在建工程19407.9平方米及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18000.57亩(共298块宗地)用材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000万元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8127.1平方米厂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权利质押的单位存款账户(账号:191279218000046533)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在设定质押金额人民币1125万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许华英、洪战春、陶华平、罗利群对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许华英、洪战春、陶华平、罗利群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624378元,由被告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许华英、洪战春、陶华平、罗利群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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