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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战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669****469P
    执行依据文号 仲裁裁决书
    案号 (2018)赣1026执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巨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建财支付工资49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二、被申请人江西巨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廖强支付工资68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三、被申请人江西巨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崔玲支付工资2196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四、被申请人江西巨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何建支付工资100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五、被申请人江西巨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邱文龙支付工资51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本仲裁裁决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黄海青 宜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赖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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