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赤峰启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403MA****3A9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03民初1378号 |
| 案号 | (2021)辽1303执6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赤峰启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朝阳龙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因维修飞轮所发生的费用45,8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赤峰启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45,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朝阳龙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赤峰启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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