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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66****9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2)豫1502民初394号
    案号 (2022)豫1502执1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26
    发布日期 2022-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玲、徐明全借款本金共计205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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