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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66****9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2民初4874号
    案号 (2022)豫1502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宝花、李凤先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年利率5%计算,从2020年1月9日起以本金60000元计算;从2020年1月18日起以本金100000元计算;从2020年2月27日起以本金130000元计算;从2020年3月18日起以本金140000元计算,从2020年4月13日起以本金170000元计算,从2020年4月23日起以本金180000元计算,从2020年5月10日起以本金190000元计算;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本金250000元计算;从2020年6月8日起以本金280000元计算;从2020年6月11日起以本金310000元计算;从2020年7月27日起以本金340000元计算,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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