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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66****9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2民初2962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3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均玲同意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12月1日前偿还人民币2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31万元;同时,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本金人民币13万、15万元、6万元、11万元和16万元为基数,从上述借款对应的次日即2020年3月10日、3月23日、4月11日、5月7日和2020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5%计息,直至还本付息之日止。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部分可予以扣除。 二、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若逾期付款,则未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王均玲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950元,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偿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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