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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绿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兴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911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42号
    案号 (2016)渝0120执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M1L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71877.57元,并支付未退租赁物资的后续租金。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租赁物,若不能退还,则向原告给付租赁物赔偿款。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站违约金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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