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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秀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46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3054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2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秀辉、郝亚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吉刚人民币3100万元及以23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宋秀辉、郝亚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刚律师费人民币376600元。 三、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康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35476元,由被告宋秀辉、郝亚勤、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康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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