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秀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146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商初字第00210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42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自2015年2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并给付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480元。 二、被告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秀辉、宋开波、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宋开波持有的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857650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562元,由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秀辉、宋开波、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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