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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0379****20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802民初4530号
    案号 (2018)冀0802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19-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刚、被告王月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热河支行借款本金3388614.57元、利息及罚息70289.68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2日,实际按合同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热河支行就被告王金刚、被告王月娇购买的承德市双滦区悦城华府1号综合楼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室房屋享有物权的排他性权力,非经原告同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被告河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金刚、被告王月娇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6.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223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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