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78****0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4319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1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代偿款9228205.82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8月19日止按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张建平,余玉华、张立平、綦显青、张正平、陈英对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31元,由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平,余玉华、张立平、綦显青、张正平、陈英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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