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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8****0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50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平、张立平、张正平、李桂连、张家港众远高新咨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州创东方富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平、张立平、张正平、李桂连、张家港众远高新咨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州创东方富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522元,由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平、张立平、张正平、李桂连、张家港众远高新咨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且其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故应由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平、张立平、张正平、李桂连、张家港众远高新咨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欧邦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平、张立平、张正平、李桂连、张家港众远高新咨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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