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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鑫泉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14909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1079号
    案号 (2019)黑0111执恢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鑫泉粮食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70万元,从2015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8.56%;罚息计算方式:本金370万元,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8.56%×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鑫泉粮食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9,200.00元。 三、被告李伟、李昌、运逢慧对以上一、二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鑫泉粮食加工厂到期不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可以本案所涉抵押物(被告程育敏所有房屋,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0957号保利水韵小区V9号楼2号,建筑面积304.1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8898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8,222.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鑫泉粮食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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