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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稽罚处字〔202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电力价格属政府定价管理,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以高于政府定价约定电价,未按浙江省物价局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要求降低终端用户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讨论研究,处罚如下:处罚款柒拾肆万陆仟贰佰零壹元整(人民币746201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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