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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7〕02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店口镇解放路海亮花园对面的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3#厂房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3#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3
    决定机关 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冯剑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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