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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76****90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802民初2542号
    案号 (2021)内0802执2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的《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及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内蒙古六大丰元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内蒙古庆丰元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设备款)654000元。款于2021年5月31日前退还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5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退还1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退还1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退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退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退还154000元。 如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则视为所有未到期款项均已到期,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退还原告内蒙古庆丰元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设备款)654000元,并以65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已实际退还的款项先支付利息,超出部分核减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5元,由原告内蒙古庆丰元生物制剂有限公司负担258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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