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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穗南综执(榄)罚字〔2021〕5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