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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麟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MA****8X4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51民初5358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4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3-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奕安与被告上海麟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网剧<我最亲爱的TA>项目投资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21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麟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奕安投资款120万元(支付方式:由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30万元,202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80万元);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同时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奕安负担5,000元,被告上海麟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21年7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五、本案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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