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凯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206****0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2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凯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99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1848.88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999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若被告广州凯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拍卖、变卖被告方婵贞抵押的坐落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府前路29号41座13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220310931)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金额1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6元,由被告广州凯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04060943088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8766元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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