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美美力诚百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474****36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民初2号 |
案号 | (2018)川01执27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03-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借款本金29700万元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欠付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分期还款时间及金额计算,其中借期内欠付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该期还款到期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利息以每一期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收复利); 二、被告成都美美力诚百货有限公司、陈龙、蒋欣谊对被告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445.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3445.88元,由被告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美美力诚百货有限公司、陈龙、蒋欣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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