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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管综罚【2022】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负责施工的南宁市东沟岭金桥大道工程(邕武路--昆仑大道)项目工地于2018年11月开始施工,2020年8月份将冲洗平台拆除,拆除冲洗平台后未重新设置,仍然继续施工,至2021年12月27日11时许,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1]0018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南综执规【2021】1号),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