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执罚字〔2021〕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6月6日22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使用挖掘机、塔吊,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以南的南宁民族大饭店项目进行商业裙楼屋面土方回填和吊材料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4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65号)信息公开打印件1份;(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8份;(十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1〕10号)复印件1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6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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