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4****75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民终701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0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王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路平借款本金272373.63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王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路平以本金272373.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上诉人王双柱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魏路平在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王晔、王双柱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56859元(魏路平已预交58119元,原审法院退还1260元),由王晔、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王双柱负担40000元,由魏路平负担16859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晔、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王双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6元(王烨、王双柱预交57266元、魏路平预交100元),由上诉人王晔、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王双柱负担40000元,由被上诉人魏路平负担173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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