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4****75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3575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8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6日利息1437208.59元,2016年10月27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利率9.9%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所有机器设备(详见原告提供证据中的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被告王双柱提供质押的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8%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太原溶解乙炔厂、王双柱、王晔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太原溶解乙炔厂、王双柱、王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8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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