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4****75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362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89172.75元及利息(基数为1428023.33元,从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数为709195.64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数为2283513.8元,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数为1003841.67元,从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数为254491.67元,从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数为801253.33元,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基数为708853.31元,从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40000元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陈晓伟、王晔、魏璇、王双柱对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款所负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陈晓伟、王晔、魏璇、王双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0656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