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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双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4****75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2529民初217号
    案号 (2018)内2528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交城县龙振贸易有限公司焦炭款1913850.67元及利息(以1913850.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8日起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 二、被告正镶白旗华利冶金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城县龙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2212.07元,由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交城县龙振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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