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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双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41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尖民初字第1105-2号
    案号 (2016)晋0108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荣借款300万元。二、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荣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300万元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在利息总数中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40万元。三、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工铬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晓伟、王双柱、白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王晔、曹丽贤在继承张国瑛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山西天工铁合金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工铬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晔、陈晓伟、王双柱、白云、曹丽贤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董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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