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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象卫公罚〔2019〕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象山县缘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生,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另外,你公司未按规定对约100件杯具进行消毒、保洁,依据《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标准,违法程度属较重,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具有一项从轻、一项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予以从重处罚,处罚额度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综合考虑,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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