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464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经民初字第783号 |
案号 | (2018)赣0192执恢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截止2015年10月6日利息暂计为人民币78.4万元); 二、判令被告被告潘云、潘维州、周建萍对第1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0日前未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潘云、潘维州、周建萍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原告对位于江西省修水县黄港镇双溪村、义宁镇范段村、何市镇上田蒲村、黄坳乡岩咀村、漫江乡沙溪村林权抵押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其中立案诉讼费59288已按调解减半为29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为保全开具保单费用20400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5044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六、本协议书自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原、被告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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