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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维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569****4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1民初176号
    案号 (2017)赣0981执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潘维州、周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云锋借款本金5430000元及利息2400000元(利息以500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日起算至2017年2月29日,以后利息算至实际付清款日止),合计783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潘维州的上述借款中50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0元,由被告潘维州、周建萍、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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