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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市监案〔2019〕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违法广告进行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5
    决定机关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温从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