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11121MA****8H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4民初3545号 |
案号 | (2019)辽1104执7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每日农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速冻费人民币2310000元、冷藏费人民币140000元,共计人民币24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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