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TX28H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24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19)辽1324执5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喀左县六官营子镇钱道沟农作物种植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盘锦辽湿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金塔辣椒种植收购合同》; 二、被告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喀左县六官营子镇钱道沟农作物种植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损失(应得收益)3265900.47元。 三、被告辽宁金社裕农出口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喀左县六官营子镇钱道沟农作物种植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尾欠辣椒款196080及此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喀左县六官营子镇钱道沟农作物种植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32.2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39495.8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4495.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343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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