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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福睿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1M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13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2-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9614453】。一审判决主文:一、限被告东莞市福睿斯实业有限公司、张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远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910元及利息(以8191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福睿斯实业有限公司、张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远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元、保全费914元共计2950元(原告东莞市博远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福睿斯实业有限公司、张明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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